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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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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飛速度醫療器械咨詢  發布時間:2023-01-2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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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安徽省中醫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制劑的注冊申請、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評、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經備案后即可配制,具體要求按《安徽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藥監辦許可函〔2022〕330號)執行。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含有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活性成份的品種;

  (三)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藥注射劑;

  (五)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

  (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范圍: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照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四)國家規定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制劑的注冊、調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以下簡稱省審評查驗中心)負責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含再注冊、補充申請)的技術審評、現場核查等工作。

  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藥檢院)負責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含補充申請)的注冊檢驗與標準復核工作。

  第七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第八條醫療機構申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范圍一致。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醫療機構申請配制化學制劑,原則上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取得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醫療機構,經省局批準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配制無菌化學制劑,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范圍一致。

  第十條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或者經批準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使用,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

第二章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

  第十一條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應當進行相應的臨床前研究,包括處方篩選、配制工藝、質量標準、藥理、毒理學研究等。

  第十二條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所報送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范。

  第十三條申請配制醫療機構制劑所用的化學原料藥、中藥材、中藥飲片、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制劑的名稱,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藥品命名原則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由省局根據申請人申報的資料,在批準制劑申請時一并予以核準。醫療機構制劑的說明書和標簽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管理規定印制,其文字、圖案不得超出核準的內容,并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或者經批準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使用”字樣。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包括臨床試驗申請和配制申請。新制劑一般應當先申報臨床試驗,獲得同意并完成臨床試驗后,再申請配制。處方已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中藥制劑以及已有同品種獲得醫療機構化學制劑批準文號,且不違反制劑禁止申報情形的,可直接申請配制。

  中藥制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報送單次給藥毒性、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處方組成含有法定標準中標識有毒性以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材的;

  (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3)處方中的藥味用量超過藥品標準規定。

  第十八條建立申請人與省審評查驗中心的溝通交流機制。制劑臨床試驗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與省審評查驗中心進行溝通,省審評查驗中心應當組織溝通會議,重點對制劑申報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必要性進行交流,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臨床試驗申請,申請人登錄安徽政務服務網(https://www.ahzwfw.gov.cn),選擇醫療機構制劑注冊事項,在線辦理。醫療機構填寫相關信息,并按照《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附件1)整理并提交資料,加蓋醫療機構公章,掃描成PDF文件,逐項上傳。

  第二十條省局受理臨床試驗申請后4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符合規定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

  參照國家藥物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制度,對醫療機構制劑臨床試驗實施默示許可。醫療機構制劑臨床試驗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0日內,未收到省局意見的,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臨床試驗。

  第二十一條臨床試驗用的制劑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配制,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臨床試驗樣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試驗。

  第二十二條臨床試驗應當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以及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在本醫療機構內實施,受試例數(試驗組)不得少于60例。多個適應癥或者主治病癥的,每一適應癥或主治病證的病例數不少于60例。

  第二十三條臨床試驗期間,發生臨床試驗方案變更、重大藥學變更或者非臨床研究安全性問題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報送省局和省審評查驗中心;發現存在安全性及其他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修改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方案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完成臨床試驗后,申請人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提交申報資料。省局收到電子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申請受理后,省審評查驗中心10日內組織現場核查。同時,抽取連續配制的3批樣品,通知省藥檢院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第二十六條省藥檢院收到抽驗樣品后,40日內完成檢驗和質量標準的技術復核,出具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3批樣品檢驗報告書。

  第二十七條省審評查驗中心收到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3批樣品檢驗報告書后,20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審評,并出具綜合審評意見。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應在40日內將資料補充完整,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評時限。審評結束后,省審評查驗中心將綜合審評意見、核定的質量標準、說明書、現場核查報告等掃描上傳審批系統。

  第二十八條省局收到省審評查驗中心的綜合審評意見后,1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規定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安徽省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格式為:皖藥制字H(Z)+4位年號+4位流水號。H-化學制劑,Z-中藥制劑。

第三章 醫療機構制劑優先審評審批程序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申請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適用優先審評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的,

  (二)公共衛生方面急需的制劑,

  (三)處方來源于《安徽省名老中醫經驗方》的中藥制劑。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在提出優先審評審批申請前,應當與省局溝通交流,經溝通交流確認符合條件的,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

  第三十二條對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制劑配制申請實施提前介入,專人負責,研審聯動,全程輔導,優先檢驗,優先開展現場核查,優先審評審批:

  (一)省審評查驗中心派專人負責,提前與申請人進行會商溝通,研審聯動,全程輔導,對臨床試驗方案提供前置咨詢服務,配制申請受理后,5日內組織現場核查,收到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3批樣品檢驗報告書后,10日內完成審評。

  (二)省藥檢院優先安排檢驗和標準復核,加強技術服務和指導,時限為20日。

  (三)省局接收注冊申報資料后應設立綠色通道、優先流轉、優先審批,行政審批時限為5日。

  第三十三條審評過程中,發現納入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配制申請不能滿足優先審評審批條件的,省審評查驗中心應當終止該品種優先審評審批程序,按照正常審評程序審評,并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調劑使用

  第三十四條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的,可以申請調劑使用,屬省內醫療機構之間制劑調劑使用的,應當經省局批準。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制劑以及跨省調劑的,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療效確切、質量可靠、已取得批準文號、尚在有效期內且臨床安全使用2年以上的中藥制劑(含由注冊調整為備案管理的傳統中藥制劑),或取得備案號后使用3年以上且使用不少于500人次經臨床實踐證明療效確切、使用安全的傳統中藥制劑,可按有關規定在省內醫聯體內申請調劑使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調劑使用醫療機構制劑,需填報《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并提交申報資料(附件2)。

  第三十七條省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申請受理后,省局8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九條調劑使用期限為1年,逾期仍需調劑使用的,需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調出方對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負責。調入方應當嚴格按照制劑的說明書要求貯存使用,并對超范圍使用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申請制劑調劑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調劑:

  (一)宣傳或者變相宣傳制劑療效的;

  (二)經抽驗制劑質量不合格的;

  (三)違反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管理規范不能保證制劑質量的;

  (四)未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制劑調劑使用情況;

  (五)超出所批準的調劑制劑品種、范圍和數量進行調劑的。

第五章 補充申請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工藝和質量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制地點和委托配制單位。需要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報送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注冊后,如需變更以下內容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一)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

  (二)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三)變更制劑有效期;

  (四)醫療機構內部變更配制場地;

  (五)變更被委托配制單位或者委托配制地址(中藥制劑除外);

  (六)變更化學制劑中原料藥的供應商;

  (七)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八)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九)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十)其他。

  第四十四條申報補充申請,申請人需填報《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并提交補充申請資料(附件3)。

  第四十五條省局收到電子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補充申請受理后,需要現場核查和檢驗的,省審評查驗中心10日內組織現場核查,抽取3批樣品,并送省藥檢院復核檢驗。

  第四十七條省藥檢院收到樣品后,30日內完成檢驗(需標準復核的為40日),出具檢驗報告書(或標準復核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八條省審評查驗中心收到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后,20日內完成審評,出具綜合審評意見,并將綜合審評意見、核定的質量標準、說明書、現場核查報告掃描上傳審批系統。

  第四十九條省局收到資料后,1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規定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六章 再注冊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至3個月期間申請再注冊。符合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的品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可免予再注冊。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并注銷制劑批準文號: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按照《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

  (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申請人需填報《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再注冊資料(附件4)。

  第五十三條省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五十四條申請受理后,省審評查驗中心15日內完成審評,并出具審評意見。符合要求的,省局6日內予以核發《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配制和使用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注意觀察、收集制劑不良反應,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六條省局對質量不穩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制劑,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停止配制,并撤銷其批準文號。

  已被撤銷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制劑,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經配制的,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制劑的抽查檢驗,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抽查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注銷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并予以公布:

  (一)醫療機構自行提出注銷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的;

  (二)按照本實施細則不予再注冊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按照制劑證明文件要求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應研究工作且無合理理由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注銷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的。

  第五十九條在制劑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臨床試驗或者制劑注冊等批件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醫療機構制劑廣告。

  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細則中所稱固定處方制劑,是指制劑處方固定不變,配制工藝成熟,并且可以在臨床上長期用于某一病癥的制劑。

  第六十二條本細則中辦理時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醫療機構制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皖食藥監注〔201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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